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理事会对章程中以下条款进行修改,经参会理事举手表决一致同意对基金会章程以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会章程第五条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修订为: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基金会章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伍拾万元的慈善项目;
修订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捐赠(资助)超过伍拾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年度支出占总支出50%的慈善项目;
(三)受益(服务)人数超过100人的慈善项目;
(四)涉外慈善项目;
(五)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三)、基金会章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 一次性募捐超过伍拾万元的捐赠活动,属于重大募捐;
- 资产变动金额超过伍拾万元的,属于重大资产变动;
- 一次性对外投资超过伍拾万元的,属于重大投资;
- 资金交易往来超过伍拾万元的,属于重大交易;
- 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等。
修订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伍拾万元的活动,属于重大募捐;
(二)一次性超过伍拾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三)发生伍拾万元的资产变动,属于重大资产变动;
(四)发生伍拾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
(五)其他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四)、基金会章程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修订为: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五)、基金会章程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修订为: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六)、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
本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