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于2018年09月03日提请理事会对章程中以下条款进行修改,经参会理事举手表决一致同意对基金会章程以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会章程第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汇聚爱心、传递快乐和温暖。

修订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汇聚爱心、传递快乐和温暖。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基金会章程第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修订为,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基金会章程第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7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修订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基金会章程第五十五

第五十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修订为,

第五十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会章程第五十六

第五十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 捐赠给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内工作的社会公益组织;
  • 捐赠给与本基金会长期合作开展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修订为,

 第五十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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